轉委托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將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代理權委托給他人的行為。其中,接受轉委托的人稱為復合代理人或再代理人。因此,代理人被指定為再代理人並將代理權授予他的權利稱為取回權。壹般來說,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稱為復合代理關系。根據《合同法》第400條規定,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可以轉委托。委托被批準的,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第三人對委托事務進行委托,受托人只對第三人的委托和指示負責。未經同意,受托人應當對受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保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條,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可以轉委托。委托被批準的,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第三人對委托事務進行委托,受托人只對第三人的委托和指示負責。未經同意,受托人應當對受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負責,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維護被委托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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