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司法鑒定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司法鑒定活動,保證司法鑒定質量,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根據《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適用於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事各類司法鑒定業務的活動。
第三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第四條司法鑒定實行專家負責制。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並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
第五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個人隱私。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組織提供與評估事項有關的資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應當依照有關訴訟法和本通則的規定實行回避。
第七條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