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十條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壹)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專家意見明顯不足的;
(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按照第八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鑒定意見中的缺陷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復審等方式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
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