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1984聯合發布的《關於辦理經濟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答(試行)》可以看作是這種變化的初步體現。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還出臺了《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分為13部分,包括管轄、訴訟當事人、調解、證據、強制措施、起訴與受理、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共82條。1991民事訴訟法修改後,最高人民法院隨即出臺了320條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意見,條文數量比法源中的270條多了50條。更有甚者,在《合同法》頒布後,最高人民法院不惜重金用12 * * 17條的篇幅解釋了《代位權法》第73條的規定。形式的規範化和效力的準法律化是司法解釋“立法化”的又壹重要表現。
第二,為了讓司法解釋更加系統規範,最高人民法院甚至在1997發布了《關於司法解釋的若幹規定》。該規定共分17條,分別規定了其制定依據、司法解釋的行使主體、制定程序、各類解釋文件及其適用範圍、司法解釋的效力和適用方法等。在名稱上,按其性質和內容可分為解釋、規定、答復三類,在形式上則采用法律、行政法規的編排體例(除無“編”、“章”、“節”外)。同時,該規定還對解釋的效力和沖突的處理作出了詳細規定。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於2000年3月發布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規定:“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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