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本法自頒布或調整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適用於法律實施期間。
二、對於司法解釋施行前發生的行為,行為發生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
三、對於新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發生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的,按照行為發生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司法解釋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適用新司法解釋。
四、對於司法解釋施行前已經結案的案件,根據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的,不予變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的規定》第壹條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自公布或者規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適用於法律實施期間。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第二條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