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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法理學:法律的價值沖突及其解決

(壹)平衡價值沖突的原則

1,價值排名原則

當不同等級的價值觀發生沖突時,前壹種價值觀優於後壹種價值觀,即不同價值觀之間存在主次關系。教材中的整理時間:自由>;正義>;秩序。但這不是唯壹的種類。

2、案例平衡原則

簡單來說:兼顧各方利益。當同壹位階的法律價值發生沖突時,必須綜合考慮主體的具體情況、需要和利益,使案件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雙方的利益。比如民法中的公平責任原則。

3、比例原則

(1)適宜性原則:限制人的權利的措施必須能夠達到預期目的,又稱“適宜性原則”。

(2)必要性原則:在各種適合實現目標的手段中,應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的手段,也稱“最小侵害原則”。

(3)狹義比例原則:侵害人的權利的程度與所達到的目的之間必須存在合理適度的關系。該原則主要著眼於權衡“受限制的法益”和“受保護的法益”的輕重,以實現利益之間的和諧,也稱合理性原則。

(二)法律價值沖突的表現形式

1.法律認可的價值觀在個人之間存在沖突:個人自由的行使可能導致他人利益的損失。

2.* * *相同實體之間的價值觀沖突:國際人權與壹國人權之間可能的沖突。

3.個人與同壹個人之間的價值沖突。比如個人自由與社會秩序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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