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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法規體系的要素

廣義的建築法規體系由以下五點組成:

1.建築法,是建築法律法規體系的核心。在中國,法律必須由立法機關制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2.建設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發布或經國務院批準。全國各部門、各地方必須執行的法律法規。比如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

3.建設部的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聯合發布,在其管理權限內適用。比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等。

4.省、直轄市、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建設法規,在其管轄範圍內適用。如《上海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

5.地方人民政府頒布的地方性建設法規、規章和辦法應在其管轄範圍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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