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新任命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國家司法考試的前身是律師資格考試。自2002年起,增加了檢察官考試和法官考試兩種內部職業資格考試,統稱為國家統壹司法考試。
報名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1)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學學士學位或者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高等院校非法學學士學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14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所轄縣(市、區);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不屬於國家或省級扶貧開發工作的縣級市、區除外);內蒙古、廣西、四川、貴州、雲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9個西部省區所轄縣(市、區);重慶、陜西省(市)所轄縣(含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條件放寬到大學法律學歷。
放寬報名資格政策的適用以戶籍為準,期限截至2016 12 31。(《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和中部六省西部大開發政策範圍的通知》)
(5)品行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