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訴轉公訴的兩種情況是什麽?當發現自訴案件的性質不再符合自訴條件時,壹般會轉為公訴案件,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1)比如在侮辱誹謗罪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或者發現案件性質不屬於自訴的罪名,比如侵占罪中虛構事實的行為,涉嫌詐騙罪等不屬於自訴的罪名。(2)司法實踐中,故意傷害罪對被害人造成輕傷的,有時自訴人難以取證,經申請,也轉為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重新立案偵查。二、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什麽是刑事自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2條的規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在中國,各級法院將起訴作為審判的前提。如果沒有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就不會開庭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包括公訴和自訴。在公訴案件中,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的範圍是: (壹)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具體來說,刑事自訴案件包括:輕傷案件、侮辱誹謗他人案件、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件、重婚案件、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件、虐待家庭成員案件、遺棄案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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