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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開死亡證明醫院?

法律分析:在醫療衛生單位死亡的,使用死亡醫學證明;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所(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為正常死亡的,憑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應當接受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制或者查閱病歷,並按照規定提供病歷復制或者查閱服務:

(1)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已故患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應當指定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負責受理復印病歷的申請。受理申請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壹)申請人是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以及代理人與患者之間代理關系的合法證明材料和委托書;

(三)申請人為已故患者合法繼承人的,應當提供已故患者死亡證明、已故患者合法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已故患者與合法繼承人關系的合法證明;

(4)申請人是已故患者法定繼承人的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已故患者法定繼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已故患者與法定繼承人關系的合法證明、代理人與法定繼承人代理關系的合法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第十九條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印體溫單、醫囑、住院記錄(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重(危)病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及其他輔助檢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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