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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中的刑事訴訟法知識點:撤回決定的復議

司法考試中的刑事訴訟法知識點:撤回決定的復議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使用《決定》的形式處理異議。回避的決定可以口頭或者書面作出。如果是口頭作出的,決定必須記錄在案。對於自願撤訴和指令撤訴,不需要將撤訴決定告知當事人。撤銷決定壹經作出,壹般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主體作出復議決定前,不影響申請回避的人員參與案件處理。

1.對公安機關駁回回避申請的復議。公安機關作出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後,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決策機關應當在5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2.對檢察機關駁回回避申請的再思考。人民檢察院作出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後,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本決定不服的,有權在收到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決策機關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3.對法院駁回撤訴申請的復議。被駁回回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後申請復議壹次。此外,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請,法院應當當庭駁回,不得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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