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放棄抗辯權。拒絕辯護是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基於某種原因或沒有任何理由拒絕辯護人為自己辯護的壹種權利。拒絕辯護的對象可以是自己聘請的律師,也可以是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的律師。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二條。
委托人可以拒絕其委托的律師繼續為其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但是,如果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律師有權拒絕為其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條
律師作為辯護人,有權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二,辯護權包括什麽?
辯護權的內容包括以下內容:
1,呈現權。訊問被告人時,給他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2.交叉質證權。刑事被告人在庭審中向證人、鑒定人提問的權利;
3.申請調查證據權。刑事被告人可以向法庭申請調取證據、傳喚證人,鑒定人也有權要求與其他被告人對質;
4.辯論的權利。刑事被告有權就事實和法律、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