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當防衛。自辯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進行反駁、辯護、辯解的行為。
2.委托辯護。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公民作為辯護人,協助其進行辯護。
3.法律援助辯護。法律援助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有法定情形,但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