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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賣的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采取隨機方式確定評估、拍賣機構。高級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統壹實行對外委托。受委托的拍賣機構應當通過管理部門的信息平臺發布拍賣信息,公開評估和拍賣結果。國有資產司法委托拍賣由省級以上國有產權交易機構進行,拍賣機構負責拍賣環節的相關工作,並按照相關監管部門制定的實施細則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對其委托的評估、拍賣活動進行監督。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評估、拍賣結果,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不再委托其從事委托評估、拍賣工作。涉及違反法律法規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1)評估結果明顯不準確;

(2)拍賣過程中的欺詐和缺陷;

(三)隨機抽取後,無正當理由不能按時完成評估拍賣的;

(四)其他相關情況。

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壹些地方探索在司法委托拍賣中利用網絡平臺突破地域限制,使拍賣標的信息更加公開,交易價格最大化。人民法院拍賣處置財產,應當采用網絡司法拍賣,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采用其他方式處置,或者不宜采用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由此,各地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遇到了壹些具體的法律適用問題,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不明確,急需出臺新的司法文件予以指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條人民法院司法輔助部門負責司法委托評估和拍賣的統壹管理和協調。

第二條取得政府管理部門行政許可並達到壹定資質等級的評估拍賣機構,可以自願報名參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評估拍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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