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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權的被動性(Passivity)

司法權的被動性是指司法權只能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裁判,包括申請行為和申請內容,而不能主動啟動司法程序或擅自改變當事人的申請內容。法國學者托克維爾在考察美國司法權時,把被動性作為司法權的三個重要特征之壹,認為司法權只有在提出請求時才采取行動,或者用法律術語來說,只有在審理案件時才采取行動。從本質上講,司法權本身是不活躍的。如果它主動冒充法律的督察員,那麽他就涉嫌越權。在美國學者格雷看來,“法官是由壹個有組織的機構任命的人,其權利和義務是根據要求其權利的人的申請而確定的。事實是,他采取行動只是因為必須向他提出申請,以區分法官和行政官員”;司法權的這種被動性被認為是與必須積極執行法律和管理各種行政事務的行政權的重要區別之壹。行政權具有管理內容的突發性和廣泛性、管理目的的公共性和公益性等特點,這就要求行政機關積極高效地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因此,與司法權相反,行政機關在啟動和運行過程中都處於主導地位,不能對違法行為聽之任之,而是“基於行政機關的職權和國家或人民的需要,主動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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