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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司法規定的重大意義

法律分析:三個規定分別是《關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規定》、《關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參與案件記錄和責任追究的規定》、《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利害關系人、中介組織聯系溝通的若幹規定》。“三項規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司法機關內部和辦案人員自身三個方面阻斷影響獨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體化的保障司法獨立公正司法的體系,對於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法行為的幹擾和司法人員被“圍獵”,確保獨立公正廉潔司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法律依據:關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規定第壹條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和辦理具體案件,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憲法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第壹條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要求,防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幹預辦案,保障公正廉潔司法,根據憲法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聯系溝通的若幹規定第壹條為了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聯系溝通,保障公正司法,根據有關法律和紀律,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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