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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息咨詢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金融信息服務是指向從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決策或其他金融活動的用戶提供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的信息和/或金融數據。這項服務不同於通訊社服務。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金融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金融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依法許可或者應當備案的金融服務的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相應資質,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建立信息內容審核、信息數據保存、信息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等服務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六十五條國家建立健全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完善金融支持鄉村振興的評估機制,促進農村普惠金融發展,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將更多資源配置到農村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政策性金融機構要在業務範圍內為鄉村振興提供信貸支持等金融服務,加大對鄉村振興的支持力度。商業銀行要結合自身功能定位和業務優勢,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擴大基礎金融服務覆蓋面,增加對農戶和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規模,為鄉村振興提供金融服務。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主要服務當地農業農村農民,當年新增可貸資金主要用於當地農業農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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