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司法行政的方針政策,起草相關法律法規;
2.制定司法行政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全國監獄管理並承擔相應責任;
4、負責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5.制定全民法律知識普及計劃並組織實施;
6、負責指導和監督律師工作,並承擔相應的公證職責;
7、監督管理國家法律援助工作;
8、指導和監督基層司法所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建設;
9、負責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註冊管理。
正義的基本要求:
第壹,堅持科學立法
科學立法是黨科學執政和決策的必然要求,是提高立法質量的必然要求,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科學立法必須貫徹科學發展觀,立足我國國情,遵循客觀規律,科學合理地規定權利與義務、權力與責任,完善立法程序。
第二,堅持民主立法
堅持民主立法,即既要體現立法內容的民主,又要體現立法程序的民主。堅持民主立法,必須註重落實立法為民,增強立法主體自身的民主性,擴大公眾參與立法。
第三,堅持法制統壹
從立法層面堅持法律統壹原則,包括三層含義:壹是任何法律法規不得與憲法相抵觸;第二,下位法不能與上位法沖突;第三,同壹等級的法律不能互相矛盾。
堅持法制統壹,必須維護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嚴格落實立法法的立法權限劃分,保證地方立法和中央立法的統壹,加強立法解釋和立法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