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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的劃分是依照法律()。

法律體系的劃分符合法律的歷史傳統。

法制是在對各國法律制度的現狀和歷史淵源進行比較研究的過程中形成的概念。當代世界主要有三大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和以前蘇聯、東歐國家法律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法系。

壹般認為,所有在內容和形式上具有某種相似性並形成壹種傳統或派別的各國法律都屬於同壹法系。

擴展數據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差異;

(1)在法律思維上,民法體系是演繹的;普通法體系是歸納性的。

(2)在法的起源上,大陸法系的形式起源是自然法;普通法系的正式淵源是自然法和判例法。

(3)在法律的分類上,大陸法系分為公法和私法;普通法系分為普通法和衡平法。

(4)訴訟程序不同於判決程序。在訴訟程序上,大陸法系主要采用詢問的方式;英美法系主要采用對抗式。

(5)在法典編纂上,大陸法系強調法典編纂的嚴密性和完整性;英美法系強調的是單向編纂,而不是完全編纂。在實踐中,兩大法系不斷相互吸收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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