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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知識點:辯護人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詳細規定了辯護人的義務。

告知的義務

1.委托通知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2、不在犯罪現場,不負刑事責任。

辯護人收集的證據表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3.重大問題通知(辯護律師)

辯護律師有權對其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相關情況和信息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知道委托人或者他人正在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2)不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義務。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或者進行其他妨礙司法程序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辯護人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3)辯護人的責任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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