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倍賠償的六個條件如下:
(1)單位辭退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員工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單位辭退患職業病的職工;
(三)辭退醫療期內的員工;
(4)第三期辭退女職工;
(5)辭退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並將在五年內退休的員工;
(六)其他條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是否有雙倍的代通知金。
不存在代替通知的雙重補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應支付雙倍賠償金;非過失解雇員工,用人單位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代通知金。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標準的兩倍,經濟補償金按照在單位工作每滿壹年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