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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當今世界兩大法系的差異。

答:當今世界商事法律體系主要有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和以英國、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這兩種法律體系在形成和法律適用上都有自己明顯的特點。主要區別是:

(1)法律的主要來源不同。大陸法系繼承和發展羅馬法,以成文法為主要法源;英美法系繼承和發展了日耳曼習慣法,以判例法為主要法源。

(2)法律意識不壹致。大陸法系的法律意識是壹般的、抽象的;英美法系的法律意識是具體的、實踐的。

(3)司法的側重點不同。大陸法系國家以實體法為主,在司法過程中非常重視實體法;英美法系國家側重程序法,在司法過程中更重視程序法。

(4)法律的形式不同。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原則上由立法機關制定和解釋;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主要是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判例的形式制定的。

(5)法律結構不同。大陸法系國家明確將法律分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壹般不做這樣的劃分,他們只有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區別。

(6)司法機構的作用不同。原則上,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機關處於優越地位,司法機關處於從屬地位;在英美法系國家,司法機關處於優勢地位,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法只有在高等法院通過相應案件的判決並形成判例加以解釋和肯定後才能生效。

以上六點中,第壹點是基礎,其他點都是從第壹點衍生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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