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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權轉讓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房屋租賃權轉讓是指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承租人將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原承租人繼續履行房屋租賃合同的行為。房屋租賃權交換是指房屋租賃期間,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與第三人承租的房屋進行交換,各自履行對方房屋租賃合同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壹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過租賃期限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民法典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轉租的,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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