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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出軌的定義

法律分析:出軌壹般是指夫妻壹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出軌和外遇是違法或不忠,違法和不忠都是過錯。關於婚內出軌,通常被稱為“婚外情”或“出軌”。我國法律規定的婚內不忠行為有三種,即:通奸、同居和重婚。

1、通奸:指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實踐中,法院壹般會考慮夫妻財產分割,適當照顧無過錯方,即讓通奸方適當分割財產。

2.同居:有配偶而婚外有異性,不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的人。

這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錯誤行為。行為人是過錯方,對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理論上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財產,還有用他的個人財產進行賠償的可能。

3.重婚罪:配偶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周圍人認為是夫妻的,是重婚罪;另外,明知他人有配偶也是上述行為,也構成重婚罪。

綜上,我國新婚姻法對不忠的定義主要規定了通奸、同居和重婚。夫妻壹方有上述三種情形的,存在過錯,法院會根據過錯程度判決夫妻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3條,家庭應當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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