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親屬可分為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奶奶屬於我父母的直系公婆,即配偶家庭中的直系血親,包括祖父母和孫子女。我國法律對直系親屬沒有明確的定義,壹般指有直接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的人,如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等。
《民法典》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定義為家庭成員。不是所有的親戚都是家庭成員,比如叔叔、伯伯、伯母、伯伯、伯母、侄子、外甥。雖然是旁系血親,但在共同生活的條件下,彼此之間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不是家庭成員。
親屬類型:
大陸法系對親屬的界定主要有兩種模式:二分法和三分法。二分法將親屬分為血親和姻親三分法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也有少數國家和地區(如我國的葡萄牙、澳門)采用四分法模式,將親屬的法律來源分為婚姻、血緣、姻親、收養。
根據親屬關系產生的原因,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公婆三種。配偶,即夫妻,是指因婚姻而成為配偶的男女雙方的親屬。血親是指有血緣關系的親屬。根據血源的不同,血親可分為自然血親和法定想象血親。
姻親是指夫妻壹方與另壹方的血親之間的親屬關系,如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公婆、夫妻兄弟姐妹、夫妻兄弟姐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