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主要是指未經授權或者無理進入他人住宅,強行進入或者拒絕退出。如果事先征得房屋所有人的同意,或者司法工作人員以依法執行搜查、逮捕、拘留等任務為目的進入他人房屋,不屬於非法侵入他人房屋。“住所”是指他人居住的與外界相對隔絕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用作家庭居住場所的漁船、出租居住的房屋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此外,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法律責任。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該法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中國人民和公民的房屋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