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關法第五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五章是關稅,共有12條關於關稅征收管理的法律規定(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六條)。海關法其他各章的有關規定也是保證稅收和維護正常稅收秩序的法律保障。因此,海關法不僅是海關管理的重要基本法,也是海關征管的基本法。
(2)關稅條例
1985年3月7日,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並於當年3月7日10起施行。關稅條例是關稅法律體系的核心部分,具有法律和法規的效力,是我國專門的、系統的關稅立法。
後來,根據形勢的變化,國務院於1987年9月12日和1992年3月18日兩次修訂了《關稅條例》。修訂後的現行海關稅收法規共八章四十二條。《海關進出口稅則》是《關稅條例》的組成部分,稍後列出。
(三)海關審價規定
為加強海關審價工作,完善審價制度,保證關稅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並逐步將其納入新《計價規範》的國際計價體系,海關總署根據《海關法》和《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先後制定了部分審價規定。
(四)其他稅收法律法規。
除上述關於價格評估的法律法規外,海關總署根據《海關法》和《關稅條例》制定並發布了壹系列關於海關稅收征收的文件、規定和通知,其中最重要的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中國海關關於補稅退稅適用稅率的規定(1985 65438+10月24日)、《海關稅收管理辦法》(1986 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中國海關關於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65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