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準逮捕的法律意見是有用的。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者有下列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或者不逮捕的決定: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初犯、偶犯或未成年人可被判處不超過三年的刑罰;應當逮捕的患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正在懷孕、哺乳嬰兒的婦女;按照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於不需要直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或者不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辦理釋放手續,並根據人民檢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書面通知,及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檢察院對不起訴人提出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檢察意見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收到不起訴決定後七日內提出書面復議請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 *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請求復議,但是被拘留的人必須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