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開展非學歷教育培訓,是學校教育的補充,在滿足中小學生選擇性學習需求、培養興趣、發展綜合素質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壹些校外培訓機構違背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發展規律,開展“應試”培訓,造成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增加了家庭經濟負擔,破壞了良好的教育生態,社會反映強烈。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的課外負擔,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範有序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七條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有必要的辦學經費和穩定的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