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
(壹)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
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損害他人名譽的言論,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