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確實無法履行的債務人,法院雖然會暫時中止執行程序,但始終可以查封債務人名下的銀行賬戶,待債務人能夠履行後再進行查封;
2.債務人有能力償還惡意債務的,可以列入失信人名單,采取壹些限制措施;
3.對於惡意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債務人,債權人可以撤銷轉移。情節嚴重的,債務人還可能因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而受到刑事處罰。對於欠債後下落不明的債務人,債權人可以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的財產。
起訴欠費的流程如下:
1.準備民事訴訟。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證據。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時出席和參加訴訟活動。
公訴方作出判決的時間取決於適用的程序和案件的具體情況:
1,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綜上所述,不還錢的法院會根據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進行處理。對於未按約定時間還款的當事人,需要按約定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壹定數額的逾期利息,還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75條
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貸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