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是自然人,受送達人或者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拒絕簽收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的,受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和其他單位的人員到場,見證送達情況和過程,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行政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由受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即視為送達。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按照上述程序留置送達。
(3)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確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件投遞應通過國家法定郵政部門,以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方式進行,郵件回執應歸檔保存。
(4)公告服務。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行政執法文書。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行政檔案中記錄理由和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