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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新解放區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1950年6月30日,毛澤東簽署命令,正式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同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法令。

***6章40條。

明確指出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廢除地主階級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從而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的工業化開辟道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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