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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手段的優勢在哪裏?

1,行政手段。指通過命令、命令、控制、規定、指令等實現政策實施的方法。依靠行政機關內部層級控制機制。行政手段的優勢在於它具有強制性,可以依托行政系統內部的各種行政資源,快速有效地推動行政執行力的實施。

2.法律手段。指行政機關通過制定行政法律、法規、法令來規範行政執行的實施過程的方法。法律手段是行政執行中的外部約束因素,在行政執行的內外關系中具有強制性、權威性和普遍的規範作用。

3.經濟手段。它是指行政機關在尊重經濟規律的前提下,通過調整經濟變量之間的關系,運用包括稅收、罰款、政府支出、政府合同和利息在內的各種經濟杠桿,達到行政執行的目的。

4.教育手段。是指行政機關通過宣傳、動員、影響、鼓勵等傳播手段,將政策理念輸入人們的頭腦,使他們理解政策的內容和意義,自覺為行政實施服務。

行政執行由行政機關實施。

這就規定了行政執行的基本主體,也就是說,只有行政機關才具有行政執行的法定權力。當然,有時非行政機關的社會團體和個人也可能參與行政執行,但那往往是在行政機關授權或允許的情況下。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行政執行也是行政權的壹種運用形式,法律只是將行政權賦予了行政機關。因此,只有行政機關才有權執行行政決定,否則,如果非行政機關從事行政執行,就會被視為越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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