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手段。指行政機關通過制定行政法律、法規、法令來規範行政執行的實施過程的方法。法律手段是行政執行中的外部約束因素,在行政執行的內外關系中具有強制性、權威性和普遍的規範作用。
3.經濟手段。它是指行政機關在尊重經濟規律的前提下,通過調整經濟變量之間的關系,運用包括稅收、罰款、政府支出、政府合同和利息在內的各種經濟杠桿,達到行政執行的目的。
4.教育手段。是指行政機關通過宣傳、動員、影響、鼓勵等傳播手段,將政策理念輸入人們的頭腦,使他們理解政策的內容和意義,自覺為行政實施服務。
行政執行由行政機關實施。
這就規定了行政執行的基本主體,也就是說,只有行政機關才具有行政執行的法定權力。當然,有時非行政機關的社會團體和個人也可能參與行政執行,但那往往是在行政機關授權或允許的情況下。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行政執行也是行政權的壹種運用形式,法律只是將行政權賦予了行政機關。因此,只有行政機關才有權執行行政決定,否則,如果非行政機關從事行政執行,就會被視為越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