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未盡到安全修復義務,因輸電線路老化引發火災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因承租人的不合理使用造成租賃物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損失。
房屋租賃有哪些安全責任?
1.出租人應確認房屋裝修及設施的安全性;
2.承租人應對租賃場地和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不得利用租賃場地從事非法活動或違反合同使用場地。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13條。
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