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設施,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建設必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拆除。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具體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壹條* * *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申請建設用地的,應當持國家批準建設工程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劃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土地的位置和界限,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