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是指不經過壹定的法律程序而具有收養本質的收養關系。事實收養條件:1。當事人以父母相待;2.長期生活在壹起;3.實際上履行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4、親友、群眾或有關單位的表彰。2021,1,1生效的《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四條* * *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協議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八周歲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行為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送養人與收養人不能就解除收養關系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壹百壹十五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