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已明確認定本案贓款贓物已被第三人占有或者在其名下,並明確責令追繳具體贓款贓物返還被害人的,執行法院可以直接執行具體贓款贓物。需要第三人配合或者有關機關協助的,執行法院應當將刑事判決已經明確認定並裁定的事實告知第三人或者有關機關。第三人對執行有異議,認為刑事判決有錯誤的,執行法院應當告知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與刑事判決無關的,執行法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或者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刑事判決書沒有明確認定贓款贓物去向的,執行法院應當嚴格按照刑事判決書正文內容執行被告人的財產。未經依法當庭質證的證據,執行法院不得作為認定某壹財物為本案特定贓款贓物的依據。其他人員涉嫌與被告人共同犯罪,但因案件缺席尚未收到刑事判決書,被害人請求追加執行犯罪嫌疑人的,執行法院應當在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決書後,告知其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 * *因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並根據情節給予經濟損失賠償。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足額繳納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