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四十三條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公證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公證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賠償後,公證處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證員追償。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和公證機構因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和其他個人或者組織有下列行為之壹,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的;
(二)利用虛假公證書進行欺詐活動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公證書或者公證機構印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