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規載貨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39號令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表》第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記6分:
(壹)在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含公交車)或者校車低於核定人數20%,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人數20%的;
擴展數據
超載罰款
壹、12分的記錄。
1,駕駛載客汽車(不含公交車)和校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20%的;
2.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校車、危險品運輸車超過規定時速20%或者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過規定時速50%,駕駛其他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50%的;
第二,記6分。
1,駕駛營運客車(不含公交車)、校車載客不足核定人數20%,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20%的;
2.駕駛貨運車輛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第三,壹次記3分
1,駕駛車輛上的貨物超過核定載質量不足30%的;
參考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附件4-第二條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