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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要滿足什麽條件?

首先,遵循私募基金募集不公開的原則。無論是《公司法》發起設立中的特定對象募集,《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的非公開發行股票,還是《合夥企業法》中的有限合夥設立,以及信托基金的公開營銷都不得公示。第二,遵循限制私募基金數量的原則。《公司法》明確限定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定特定對象發行股份後股東累計人數不超過200人,《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人數不超過50人。第三,遵循尊重私募基金自主決定募集規模的原則。除了對自然人投資私募基金特別是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投資規模有限制外,公司法、證券法、合夥企業法並沒有嚴格限制私募基金的募集規模,這符合私募基金的特點,因為只有私募基金才知道自己的投資資金需求,並根據自身條件做出合理的募集安排。第四,遵循私募基金自己決定募集階段的原則。修改後的《公司法》並沒有要求出資必須壹步到位,而是允許分步進行。《合夥企業法》允許資金籌集實行承諾制。有限合夥企業設立時,不要求實際投資總額,而是要求投資人承諾實際項目投資,在項目實際需要投資時投資到位;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也規定了壹定的投資時間,並不是嚴格執行壹次到位。私募基金的目的是投資國外,在正式投資之前對資金的需求並不大。因此,為了避免資金閑置,法律允許私募基金自行決定募集階段,符合私募基金的運作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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