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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員工緊急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員工緊急辭職的規定如下:

1.經與用人單位協商,可以解除合同;

2.試用期提前三十日或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3.用人單位違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

4.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第三十壹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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