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壹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等私募服務機構進行統計監測檢查,並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采取相關措施。
第三十二條中國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等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等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