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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非法銷售的法律責任

法律主觀性:

私募產品違法行為:1,非法集資行為。向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募集資金,變相降低投資者門檻,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資金,誇大或者虛假宣傳,非法保本保收益,投資者人數超過法定人數限制。2.投資操作不合法。挪用、侵占基金財產,挪用基金固有財產,違反合同收取費用,利益輸送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條* *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登記。未經依法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公開發行: (壹)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超過200人,但不計入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以廣告、公開勸導或者變相宣傳的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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