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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承包農村土地要註意什麽?

法律分析:通過流轉向農民出租土地時,應註意以下幾點:壹是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二是合同期在合同期內,不能超過第二輪合同期;第三,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應改變;第四,受讓方必須有經營農業的能力;五是采用出讓方式的,應當經用人單位同意;分包、租賃、交換或其他流轉方式應報發包人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四條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采用招標、拍賣方式發包的,承包費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方式確定;通過公開協商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商定。

第四十六條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直接承包,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優先承包農村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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