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接到要求報告財產令的通知後,必須報告自己的財產,把財產寫清楚,交給法院。如果他沒有舉報或者舉報不實,他將受到法院的懲罰。被執行人應當申報的財產範圍很廣,既包括現金、動產、不動產,也包括債權、股權、投資權、資金、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既包括目前的財產狀況,也包括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的前壹天以來發生的財產變動情況。
法院報告財產令是在申請人提交法院執行後,法院要求被執行人自願報告自己名下財產,以督促被執行人自願履行義務的壹種形式。法院在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時,也要求被執行人申報財產。不提交財產報告令,或者不如實報告財產,將被法院列入黑名單,被法院罰款、拘留,財產被法院查封、凍結、扣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對債權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異議或者未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二百二十壹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壹)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
(2)托付單可以送達債務人。
申請書應具體說明所要求的金錢或證券的數額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