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2.向金融機構勒索資金高利放貸罪;3.騙取貸款罪;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5.故意殺人罪;6.故意傷害罪;7.非法拘禁罪;8.故意毀壞財物罪;9.尋釁滋事罪;10,非法經營罪。在強行討債時,如果采用騷擾、糾纏、吵鬧、聚眾造勢等手段,不構成獨立的犯罪,但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高利貸的法律風險;
1.觸犯刑法: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高利貸可構成非法經營罪或高利貸罪;
2.利息超出法律範圍:利率超過國家規定的年利率36%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
3.可能涉及敲詐勒索:出借人使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討債的,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4.可能引發民事糾紛:貸款人之間就利率、還款等問題發生糾紛,可能引發民事訴訟;
5.涉嫌侵犯個人信息:在借貸過程中,如果借款人未經本人同意,非法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可能會侵犯其個人信息權益。
總結壹下,民間高利貸可能涉及的罪名很多,包括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拿錢高息放貸、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非法經營等。雖然不構成獨立的犯罪,但涉及非法經營的,應當從重處罰,體現了法律對此類行為的嚴厲打擊和高度關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金融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或者超出批準的業務範圍從事金融業務,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