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產品標識和標簽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產品標識,引導企業正確標註產品標識,明示產品質量信息,保護企業、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產品標識,是指用於識別產品及其質量、數量、特性、特征和使用方法的各種表示。產品標識可以用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描述來表示。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標識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產品標識另有規定的,同時遵守。
第四條產品應當有標識。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特點難以加貼標簽的裸裝產品,可以不加貼產品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