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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分為幾個部分。各部分名稱的由來是什麽?非常感謝!

第二章人民的權利和義務

第壹條中華民國是壹個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國家,是壹個以三民主義為基礎的國家。

第2條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全民族。

第3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4條中華民國固有領土,非經國會決議,不得變更。

第5條中華民國各民族壹律平等。

第六條中華民國國旗紅色,左上角天空晴朗。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不分性別、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第九條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條人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

第11條人民有言論、演講、著作、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人有秘密通信的自由。

第十三條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第十五條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和財產權應當得到保障。

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申訴和訴訟的權利。

第17條人民有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及公民投票權。

第十八條人民有參加考試和擔任公職的權利。

第十九條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二十條人民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第21條(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22條憲法保障不妨礙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所有其他人民自由和權利。

第23條(自由權之限制)上述各條所列自由權,除為防止幹涉他人自由、避免緊急情況、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需者外,不受法律限制。

第二十四條公務員違法侵犯他人自由或者權利的,除依法受到處分外,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受傷的人可以根據法律要求國家對他們所遭受的損害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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