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壹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開采,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